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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概述
2007-08-13 10:50:00
〖发布日期:2007-08-1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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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护的定义和内容
    劳动保护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劳动安全卫生。主要指劳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和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三个部分。其中,劳动安全技术主要指预防职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卫生技术主要指预防职业危害及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主要指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监督体制、职责、工作制度及工作内容等。(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二、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劳动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都曾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有过重要指示。近几年来,针对数起重大、特大事故,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也曾多次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问题做出重要指示。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生产法》中对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
(二)搞好劳动保护有利于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持社会稳定,需要多方面努力,搞好劳动保护也是其中一个方面。伤亡事故对社会稳定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果一个企业重生产、轻安全、伤亡事故不断,出了事故又处理不当,这些都可能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搞好劳动保护,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稳定,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劳动保护是企业竞争制胜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也需要搞好劳动保护。这是因为,搞好劳动 保护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调动其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只有搞好劳动安全卫生,企业生产才能正常、顺利进行;搞好劳动安全卫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要求搞好劳动保护。
(四)搞好劳动保护是国家进行国际政治斗争和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需要
    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标志。工伤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必然有损于国家的形象,并成为一些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国的一个借口。发达国家在“关注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的旗号下,提出“劳工标准”问题,即把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与国际贸易问题挂钩,而且现在已经开始以“劳工标准”作为借口,抵制某些中国产品的进口。这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对于把劳工标准和国家贸易挂钩,中国及发展中国家从自身的经济、政治利益出发,是坚决反对的。目前,“劳工标准”已经成为WTO中不可回避的争论焦点和难点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并做好准备。一方面在WTO的活动中坚持原则立场,反对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企图;另一方面,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尽快改变我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的被动局面,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同时也应该看到: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我们应积极创造条件,使我国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三、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建国以来,我国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即:企业(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工会)监督,这也是与国际通行的三方协商一致原则相吻合的。在这个体制中确立了工会群众监督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
    1985年,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1997年和2001年先后对三个《条例》做了两次修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明确了突出工会维护职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为发动广大职工搞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依据三个《条例》,全国总工会在县以上总工会设立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基层设立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企业班组设立了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从而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目前,全国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3800多名,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50万个,工会小组检查员236万名。各级工会组织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指导思想,积极参与劳动保护立法、调查研究、安全检查及查处隐患、事故调查处理、“三同时”审查验收、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为控制伤亡事故,防止职业病发生,改善工作条件与环境,促进生产力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对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安全健康起了重要作用。
工会劳动保护的任务
一、立法和决策参与
    各地工会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积极督促政府出台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标准,并参与条款的制定。基层工会的“立法”参与,即通过参与集体合同的签订及企业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标准、规程等的制定和修订等工作,代表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与企业进行协商,依法订出双方都可接受的劳动标准,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宏观决策参与主的要途径是通过全国、地方各级人大、政协提案、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同级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和专题讨论会等形式,参与国家或地方的劳动保护工作的决策。基层工会组织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参与决策,反映、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保护总是。
二、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不论是正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还是指导当前劳动保护工作;也不论是参与制定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还是贯彻执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都需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保护工作中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不断产生。要如实地反映一个地区、一个产业、一个企业的现状,反映广大中工群众的呼声,提出工会的观点、主张、要求和建议,也都需要经过详细、周密的调查,再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写成有事实、有观点、有分析、有结论(建议)的书面报告,向上级报告或公布于众,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检查内容涉及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和工作环境等各方面内容。查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情况;查岗前三级教育情况;查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查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查危险作业点;查设备运行状况;查职业病防治情况;查个人体防护条件等等。安全检查的方法主要有:(1)经常性检查。即企业安全管理者(或部门)组织或安全技术人员、车间和班组干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工群众进行安全卫生自查、周查和月查。(2)定期检查。即企业组织的定期(如季度、半年或一年)安全检查。(3)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即根据行业特点、季度特性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如防火、防爆、防署检查等。
    为保证安全检查更科学、更有效,避免重复、漏查和盲目性,可采用或根据本企业、车间、班组的特点自己编制安全卫生检查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等可采取如下措施:(1)及时向企业行政或有关问题通报,建议整改,并督促、协助落实。(2)对重大隐患,工会要建立档案,使跟踪监督整改更有效。(3)对企业一时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建议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并列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要时也可以作为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一项内容。(4)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按系统逐级上报。
四、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档跟踪监督整改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劳动中有可能导致事故,但通过一定办法或采取措施能够排除或抑制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职业危害作业点是指由于工艺技术、设备、卫生防护设施等的缺陷,致使生产劳动环境中存在一些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有害物质,可能对接触者造成职业危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作业点。检查发现并整改生产中的各种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预防各种事故及职业病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开展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的建档跟踪和监督整改工作,具体包括:(1)凡是能够在班组、车间和企业内解决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工会应列为跟踪监督检查的目标,监督与协助行政实施整改。(2)对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坍塌和急性中毒等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要作为跟踪监督整改的重点。(3)凡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应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向行政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并协助行政确定解决措施、解决时间和负责人;凡能列入企业安全措施计划、大修订划、技术改造工程和其他项目的事故隐患,工会应建议并督促企业行政将其列入有关措施计划认真落实。(4)重大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监督执行。(5)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整改措施未落实期间,工会应建议、协助并监督企业行政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五、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监督
    《劳动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工会组织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
六、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各级工会组织应监督企业负责人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坚决制止伤亡事故瞒报、漏报,并建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填写报表要认真、准确、内容齐全,经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工会法》也明确规定,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必须要有工会参加”。
七、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由于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需要对他(她)们进行一些特殊保护。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一是不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种,如特殊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单一作业体位和有毒有害工种;二是女职工的经期、孕期、生产期和哺乳期的“四期”保护。对未成年工的保护主要是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以及用人单位要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也是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和工会女工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责的重要领域。
八、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监督
    我国《劳动法》就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专章规定,对此,工会应维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的合法权益,向企业法人、各级领导者、管理者宣传国家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并监督行政部门切实执行,同时向广大职工宣传国家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政策,使他们了解法定工时和休息休假是自己的权利。
九、组织预防事故及职业危害的群众活动
针对企业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当发动、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在事故多发及职业危害较为严重企业的职工群众,在预防事故及职业危害方面,开展各种有效的群众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掘职工群众迫切要求维护自己安全与健康的积极性,并取得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切实效果。
十、班组安全建设
    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必须落实到一线生产班组才有效果。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为更好地开展班组安全建设,1988年全国总工会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出了《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简称《纲要》),工会组织尤其是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切实加强对班组安全建设的领导,与行政共同抓好这项工作。
十一、教育和培训
    工会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对象是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网络成员和广大职工群众。通过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充实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度”即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程度,从而更好地维护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安全管理基础知识,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知识与技能,典型经验与事故案例,工作现场自救、互救的急救常识等。
十二、劳动安全卫生信息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与安全卫生有关的信息集合称为安全卫生信息。安全卫生信息是现代安全管理的基础,是安全决策的依据,是控制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的有效手段,它在现代安全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利用自己的组织网络收集信息,研究问题,使维权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劳动者劳动保护的权利与维护
一、劳动保护是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基本权利之一。具体讲,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应享有以下权利:(1)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并且有要求按照规定获得职业病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2)知情的权利。劳动者有知晓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危险及职业危害,对他们的安全与健康可能造成哪些后果的权利。(3)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训以具备对工作环境、生产过程、机械设备和危险物质等方面有关安全卫生知识的权利。(4)参与的权利。劳动者参与判别和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权利。(5)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劳动者在确认自己或停止危险工作的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当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劳动者有权(或由工会指挥)停止工作或撤离现场。(7)监督与批评、举报的权利。劳动者(或由工会代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保护工人安全健康的责任的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对存在的问题,劳动者(或工会)有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8)申诉的权利。在劳动保护方面受到用人单位不公正待遇时,有向有关部门申斥的权利。(9)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这项权利可以看做是劳动保护权利的延伸,根据国际上各国认同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只要确认劳动者为工伤,无论责任在谁,都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实行社会保险方式时,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
二、劳动者应维护自己的劳动保护权益
    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保护权益,首先,要了解《劳动法》已经赋予劳动者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并了解在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赋予自己哪些具体权利。其次,劳动者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要提高自我保意识,了解和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与技能。第四,劳动者要依靠工会来维护自身的劳动保护权益。第五,劳动者要依靠政府,主要是依靠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来保护自身的劳动保护权益。第六,劳动者要依靠法律,即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劳动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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