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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2009-04-01 13:40:00
〖发布日期:2009-04-0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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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1日)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区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现,一些企业关闭、破产或经营困难,农牧民工就业压力加大,各项权益问题开始显现。为积极响应全总“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的号召,切实做好当前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使农牧民工感受到党和政府及工会组织的温暖,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促进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扎实做好当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农牧民工权益受影响情况

要结合自治区总工会开展的受金融危机影响部分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及思想状况的调查工作,由各盟市工会具体负责,组织旗县(市区)工会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工会,开展专项调查,详细了解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中农牧民工各项权益的实现情况,密切关注农牧民工返乡动向,准确掌握返乡农牧民工人数及相关情况;掌握农牧民工稳定就业、企业裁员补偿、社会保险接续、工资报酬兑现、会员会籍管理等情况;了解失业、返乡农牧民工参加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愿望及专业需求,搞好定性定量分析,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对企业生产经营波动所引发的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发事件。要对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做好重点调研,并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农牧民工生产生活和思想动态,畅通信息渠道,对影响农牧民工权益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协助有关方面把当前经济困难给农牧民工权益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保障工作部负责,调研室、法律工作部协助)

二、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升农牧民工的就业竞争力

要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把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作为帮助农牧民工就业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作来抓。要充分利用工会内外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大力开展就业培训。要加强与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协会和工业园区的合作,充分利用企业培训场地、师资和厂房设备,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技能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并为农牧民工提供实训机会,实现培训、就业、劳务输出一条龙服务,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转移就业率。要整合工会内部的培训资源,通过自办和与社会培训机构、地方职业技能学校联办的方式,培育一批品牌培训机构,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各盟市工会要确定一个农牧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各旗县(市区)要建立一个职工培训基地,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努力培养一批中高级技术工人。要抓住机遇,鼓励和支持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设备,集中对农牧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储备技术力量。要根据返乡农牧民工的特点,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设专业课程,开展农村适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牧民工的就业适应能力和技能,今年全区培训农牧民工5万人。要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努力争取政府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补贴,广泛动员社会捐款资助,提高工会职业培训和帮扶救助能力。(保障工作部负责,经济技术部、宣传教育部协助)

三、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为农牧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扶

盟市级帮扶中心和有条件的旗县级帮扶中心要实现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信息联网共享,为农牧民工提供免费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要为农牧民工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小额贷款一条龙服务,积极支持农牧民工个人或集体进行自主创业、培养创业带头人,带动更多农牧民工就业,为集体创业的农牧民工提供捆绑式小额贷款担保。有条件的盟市可进行工会小额贷款担保试点,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设专门窗口,开展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的助贷工作,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将返乡农牧民工纳入本地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农牧民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做好流动就业农牧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和接续工作,积极引导返乡农牧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主动帮助返乡农牧民工子女解决学籍接续问题,帮助因失去工作、无力承担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的农牧民工,解决子女上学难的问题。要继续办好职工书屋,丰富广大农牧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对于因失业和罹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牧民工,要将他们纳入困难职工档案并提供应急生活救助。各级帮扶中心要建立健全援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对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资金帮扶实行实名制管理,加强对援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公示就业培训资金和帮扶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全部用到农牧民工身上。(保障工作部负责,法律工作部、宣传教育部、财务部协助)

四、大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切实维护农牧民工劳动经济权益

要大力开展工会与企业、职工的“共同约定行动”,积极引导企业关爱农牧民工,带领职工共克时艰。各级工会要协助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稳定农牧民工现有岗位,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督,企业确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必须与工会平等协商,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依法进行。要督促国有企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最大限度减少失业,保持劳动关系稳定。要推动国家、地方和企业给予农牧民工就业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要高度重视解决农牧民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积极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设。盟市、旗县(市区)工会要进一步加强与劳动保障、司法、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推动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正常支付以及讨薪长效机制,重点督促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扩大工资支付监控保证金实施范围,推动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农牧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制度。要发挥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工会的作用,监督企业在开工前必须缴纳 “工资保证金”。要督促停产、半停产企业为提前返乡的农牧民工足额支付工资,落实相应的经济补偿,帮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牧民工,按规定及时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出现企业恶意关闭、企业主欠薪逃逸的现象。发挥农牧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工会双向维权机制的作用,加强沟通协作,合力维护农牧民工的切身利益。(法律工作部负责,保障工作部、建筑建材公路运输工会、财贸烟草轻纺工会协助)

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妥善处理涉及农牧民工的劳动纠纷

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健全完善农牧民工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帮助困难农牧民工解决因裁员、欠薪、断保等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仲裁机构中的作用,加强与劳动保障、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快速处理农牧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绿色通道”,按照“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环节维护好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抓住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严厉查处和媒体曝光。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帮助和指导农牧民工与企业签订好劳动合同,以保岗位、保工资为重点,切实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法律工作部负责,保障工作部、宣传教育部协助)

六、继续做好组织农牧民工入会和会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牧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要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企业“小三级”工会建设,进一步拓展工会组织网络,加大农牧民工源头入会力度。要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建设,积极探索适合农牧民工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帮扶救助、权益维护等方面给农牧民工会员以更多的优惠,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力争2009年全区农牧民工会员净增22万。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工发〔2008〕3号)精神,按照“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的原则,畅通农牧民工会籍接转渠道,方便农牧民工入会和保留会籍。要加强对返乡农牧民工的会籍管理工作,及时将返乡农牧民工会籍转移到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工会、嘎查村(社区)工会管理,并负责将再就业的农牧民工会员会籍转移到用人单位工会。要鼓励返乡农牧民工会员自觉转移会籍关系,确保农牧民工会员不流失。要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一些企业遇到的困难对农牧民工队伍进行渗透和破坏,防止非法“维权”组织产生,努力维护农牧民工队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基层工作部负责,法律工作部、保障工作部协助)

七、切实加强领导,增强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实效

为做好当前农牧民工维权工作,切实加强对农牧民工维权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总工会成立了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各地也要成立工作机构,并于3月底前上报自治区总工会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206号)精神,紧密结合工会工作实际,统一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帮助农牧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积极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大力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牧民工维权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培养和宣传典型。要进一步做好源头参与工作,积极参与有关农牧民工问题的立法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从源头上、整体上维护农牧民工的权益。要加强对农牧民工的教育引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竞赛活动中,共克时艰、共渡难关。要引导农牧民工正确对待当前遇到的暂时困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基层工作部负责,法律工作部、宣传教育部、经济技术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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